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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蔡某某与张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东民初字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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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义

乌市机场路5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新

代书记员:周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