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义
乌市机场路5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新
代书记员:周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