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打杂工,住汕尾市城区。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字(20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颜某1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一方赔偿了四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四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小武
书记员:张焕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