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先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被告喻承主,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梁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喻承明。委托代理人肖新顺、马千里,均是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蒋先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先锋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先锋负担。
审判长:黄伟雄审判员:邱启杰人民陪审员:黄惠琴
书记员:李悦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