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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蒋先锋与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蓬法民一初字第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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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原告蒋先锋,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被告喻承主,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梁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喻承明。委托代理人肖新顺、马千里,均是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蒋先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先锋撤回对被告喻承主、江门市蓬江区明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先锋负担。

审判长:黄伟雄审判员:邱启杰人民陪审员:黄惠琴

书记员:李悦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