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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焦全德与张瑞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民一初字第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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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焦全德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守玺,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尧,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全德诉被告张瑞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应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焦全德诉称,2010年2月15日11时许,张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焦锡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轿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从原告处收取医疗费7392元。现保险公司已全部赔偿了原告之子张某、张吉岗的所有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返还,但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392元。

被告张瑞尧辩称,收到原告款7392元属实,待儿子二次手术后再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瑞尧返还原告焦全德医药费垫付款6000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未按期付款按7392元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张瑞尧负担,在支付欠款时一并付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前者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禚春东

书记员: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