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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张胜利诉被告杨博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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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胜利,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博茹,女,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伟,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艳莉,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孙晓风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