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胜利,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博茹,女,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伟,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艳莉,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段军审判员:孙晓风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