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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曾道勇诉被告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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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道勇,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新民,该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松。委托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曾道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道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625元,由原告曾道勇减半负担81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赵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