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道勇,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新民,该驾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松。委托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曾道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道勇撤回起诉。诉讼费1625元,由原告曾道勇减半负担81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赵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