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泉,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志俊,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宁,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代理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赵曼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