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桃。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桃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永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本院同意,予以免交同意王永桃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菊红代理审判员:王胜东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俞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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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桃。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桃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永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本院同意,予以免交同意王永桃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菊红代理审判员:王胜东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俞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