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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周建达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路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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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杏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隆忠和。原审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路分公司。负责人陈念慈。

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陈宇代理审判员:包素素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