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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陈林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知终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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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霁明。原审被告陈林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陈宇代理审判员:包素素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