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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2010)浙辖终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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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飏。委托代理人钟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初。原审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陈宇代理审判员:何琼

书记员:侯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