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飏。委托代理人钟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初。原审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陈宇代理审判员:何琼
书记员:侯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