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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田业国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0)温瑞刑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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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业国,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新县白沙镇大林村田家畈组9号。现羁于瑞安市看守所。2006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06)瑞刑初第9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抢劫罪决定执行罪犯田业国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收押之日起重新计算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现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田业国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田业国患精神分裂症,不宜关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田业国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