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卫国
书记员:李秋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