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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宋西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甬慈刑初字第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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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西广,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蔬菜种植,家住凤台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西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西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西广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西广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西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西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建华

书记员:杨芳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