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叶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为民
代书记员:金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