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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高某某、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叶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叶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台黄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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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叶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轿车。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为民

代书记员:金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