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喜保。申请执行人:李凡。申请执行人:李顺。被执行人:汪行德。被执行人:苏美凤。被执行人:汪志勇。
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志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帐号4352存款人民币17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彦彪
代书记员:钱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