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绪军。申请执行人:张美容。申请执行人:甘东平。申请执行人:屈振双。被执行人:汪行德。被执行人:苏美凤。被执行人:汪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黄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汪行德、苏美凤、汪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同年3月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屈绪军、张美容、甘东平、屈振双经济损失人民币2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403元。但被执行人汪行德、苏美凤、汪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志勇与案外人王玉飞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本区东城街道百花社居前巷2-6号四层楼房2间。查封被执行人汪行德、苏美凤所有的坐落在本区东城街道埭西村二层楼房3间。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宝德
代书记员:孙安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