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金友。被执行人:谷鹏飞。被执行人:方文舟。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钱祖礽,该××经理。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戴利民,该××负责人。
原告吴金友与被告谷鹏飞、方文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台黄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金友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判决确定谷鹏飞应赔偿给吴金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6307.59元,其中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吴金友人民币10000元;方文舟应赔偿给吴金友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16103.72元,其中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直接赔付给吴金友人民币216103.72元;谷鹏飞与方文舟互负连带责任的义务。谷鹏飞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852元,方文舟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2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和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方文舟与申请执行人吴金友就方文舟与谷鹏飞互负连带责任义务部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份履行,被执行人谷鹏飞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吴金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谷鹏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谷鹏飞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谷鹏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5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健福
代书记员: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