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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王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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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24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并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多次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款额于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大成

书记员:(代)朱凤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