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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魏广青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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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广青,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3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朱荣,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广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仲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广青及其辩护人朱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7时10分,魏广青驾驶无牌证柴油三轮车沿省道3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1KM+750M处时,车厢内乘坐人李某由车上摔下来,当场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广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11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广林的证言,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简项信息,户籍信息,调解协议、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广青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广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广青的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广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军审判员:卞命友审判员:薛玲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