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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刘益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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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益伟,男,1981年5月3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益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益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益伟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益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命友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