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林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象刑初字第2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谢颂

代书记员:戴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