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0

孔某、潘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0)浙嘉刑终字第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孔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潘某、薛某、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嘉善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汪某之妻刘某乙有染。2010年1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孔某以汪某在电话内骂自己为由,纠集被告人潘某、薛某、李某乘出租车,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横泾15号东面第一间汪某、刘某乙夫妻租房,未征得汪、刘同意,强行踹门进入租房,对汪某实施殴打,致使汪头面部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薛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薛某上诉提出,其是尾随孔某等人进入租房,不知道他们是强行进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薛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孔某、潘某、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汪某的事实,有被害人汪某、刘某乙陈述,证人刘某甲、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亦均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孔某、潘某、李某踢门入室并殴打住户,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关于上诉人薛某提出不知道是强行进入,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符,亦与其前供不符,不足采信。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改判之请本院不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启清审判员:胡永强审判员:范悦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