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程其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光明,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焱慧。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汤光明因骗取贷款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均退还给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薛飞飞
代理书记员:裘青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