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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与罗国伟、上虞市天洋电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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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百官支行。负责人沈新云。原审被告上虞市天洋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伟。原审被告上虞市建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海。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审判员: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章卫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