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利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叶继雄。委托代理人:卢彤彤。委托代理人:金立强。
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外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代理审判员:孔繁鸿代理审判员:陆玮
书记员:章瑜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