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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宁波市润泽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耀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商终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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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润泽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负责人:洪卉。原审被告:浙江耀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雅洪。原审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寿龙。原审被告:孙杰。原审被告:童文亚。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润泽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忠良审判员:徐向红代理审判员:孙光洁

书记员:吕俊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