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汪小平。被告:曾何荣。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汤剑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