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被告杨直凡,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廖晓玲,女,苗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45号。法定代表人李尚凯,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