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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周朝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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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周朝康,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辜享聪,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