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周朝康,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辜享聪,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47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