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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张玉清、祝承德、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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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张玉清。被告祝承德。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