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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夏小均、熊安琼、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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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夏小均,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熊安琼,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