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被告吴仁浩,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叶德素,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委托代理人王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