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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赵向东、沈林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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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行长。被告赵向东,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沈林华,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98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发广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