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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陈海山、李雪、刘铭、刘雪丽、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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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被告陈海山,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雪,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刘铭,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刘雪丽,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