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住所地:嘉兴经
济开发区中山西路253号福瑞商务楼101、201、203、第六层。代表人:常建梁,行长。被告:程林根,市南湖区大桥镇渡船浜村马家浜20号。被告:高峨,住嘉兴市秀城区南杨路1弄2号1室。被告: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程林根、高峨、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林根、高峨、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5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济开发区中山西路253号福瑞商务楼101、201、203、第六层。代表人:常建梁,行长。被告:程林根,市南湖区大桥镇渡船浜村马家浜20号。被告:高峨,住嘉兴市秀城区南杨路1弄2号1室。被告: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被告程林根、高峨、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林根、高峨、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5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林根、高峨、嘉兴市力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5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卫东代理审判员:陆熊人民陪审员:郑水苗
书记员:郝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