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住所地
:嘉兴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与昌盛路交叉口金都景苑北景苑7幢05室、06室。负责人:贾海韵,行长。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与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嘉兴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与昌盛路交叉口金都景苑北景苑7幢05室、06室。负责人:贾海韵,行长。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与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福达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振燚审判员:李江平人民陪审员:郑水苗
书记员: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