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徐××、祝××。被告:陆××。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国××广场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陆××、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斌
书记员: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