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美。被告电白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海滨新区。法定代表人:邱卫东,局长。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本院应当分别立案。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要求重新起诉由本院分别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美负担。
审判长:冯伟玲审判员:李洁梅审判员:苏文伟
书记员:覃淑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