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宓健。委托代理人:何泽宇。被告:徐长荣。委托代理人:劳建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宓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朱学海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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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宓健。委托代理人:何泽宇。被告:徐长荣。委托代理人:劳建波。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宓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朱学海
书记员:陈铃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