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振华(身份证号码:330206197206291219),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人民西路600号202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路23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对被告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希松
代书记员:王萍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