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法根。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被告:张建东。被告:姚爱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责人:杨晓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