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龙。被告:刘玉超。被告:杭州神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龙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罗淼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