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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与杨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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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法定代表人:沈官根。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金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陈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