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法定代表人:沈官根。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金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陈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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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法定代表人:沈官根。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杨金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营业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陈金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