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勇锋,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树脂厂。法定代表人高满得,该厂厂长。被告西安树脂厂烽火化工机电市场。负责人杨西京,该市场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崔毅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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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勇锋,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树脂厂。法定代表人高满得,该厂厂长。被告西安树脂厂烽火化工机电市场。负责人杨西京,该市场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崔毅
书记员:窦蓉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