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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张勇锋诉被告西安树脂厂、西安树脂厂烽火化工机电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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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勇锋,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树脂厂。法定代表人高满得,该厂厂长。被告西安树脂厂烽火化工机电市场。负责人杨西京,该市场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崔毅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