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陈保华诉被告刘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15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保华,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铁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