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保华,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铁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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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保华,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铁文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