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金平,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温凯,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增展,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窦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石金平,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温凯,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增展,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窦蓉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