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全亮(组织机构代码:MA01BWD75),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3层2单元316室。被执行人:李全亮,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全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89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全亮给付赔偿款68500元、案件受理费1572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全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全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全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赔偿款68500元、案件受理费1572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李全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全亮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全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黑香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全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云成审判员:任爱平审判员:刘亚东
书记员:庞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