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贤苗。被告:张修锋。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贤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管贤苗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罗淼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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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贤苗。被告:张修锋。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贤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管贤苗承担。
审判员:陈辽敏
书记员:罗淼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