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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高建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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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委托代理人:荣国富。被告:高建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