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委托代理人:荣国富。被告:高建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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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委托代理人:荣国富。被告:高建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